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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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社函〔2016〕2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2011年前(含2011年)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符合上述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或2014年度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可提前申请参加2016年度评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5年度检查;
2.2015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3.2014年度和2015年度年检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15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准,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三、具体安排
(一)网上填报。登录社会组织评估申报系统(http://pgsb.mzngo.org),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打印装订后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进行评估资格审核。
(二)材料准备。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标准和现场评估材料目录,认真准备材料。
(三)现场评估。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等级确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现场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基础,对于加强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十分必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标准,明确申报类型,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6年9月27日
联 系 人:张成刚 赵 娜
联系电话:010-58124109 58124112
邮 箱:zhangchenggang@m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