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糖代谢研究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糖代谢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糖尿病/代谢病(慢病)防治康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糖尿病/代谢病(慢病)防治康复产业的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本会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本会将依据相关要求适时建立基地。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基地的审批、监督和宏观指导工作。
第四条 基地管理工作由本会事业发展部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章 申请建立基地的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必须是本会理事以上级别(含理事)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时交纳基地服务管理费用:壹万元/年(可一次性缴纳伍万元后不再收取管理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在国内糖尿病/代谢病(慢性病)防治康复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较强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实力,能够推动与之相关的科技进步。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有建立基地的清晰思路,规划切实可行,且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发展环境优良,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条 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雄厚的研发团队,在建设基地过程中能够投入相应的匹配资金。
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建立基地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糖尿病/代谢病(慢性病)防治康基地申请表》(另见附件);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审查与推荐。
本会事业发展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呈报秘书处;秘书处提出评审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
第十三条 批准与协议。
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秘书处发出同意建立基地的复函并与申请基地的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基地由本会颁发基地证书及基地铜牌。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基地规范有序发展,建立基地的单位应设专门的基地工作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会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并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基地是非法人单位,仅限于科研、科普教育、防治康复医疗项目,基地名称不得用于商业行为。
第十八条 对不能发挥基地作用,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本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限期要求基地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本会将取消基地资格,收回证书、铜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