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糖代谢研究会(下称“研究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管理,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证书保管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由研究会党政办公室保管。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办理年检等特殊情况带出使用时,需经秘书长批准备案后,由证书管理人员带出使用。
第三章 证书使用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主要用于年检或是合同、协议、政府合作等的配套使用,原则上不对外单独提供。
第五条 一般只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使用证书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上注明用途,如“此复印件仅供**** 使用”,之后方可盖章使用。
第七条 未经党政办公室允许,严禁留存法人证书扫描件、复印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