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北京糖代谢研究会(下称“研究会”)队伍,规范研究会组织建设,规范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是研究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组织本领域的活动。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不另立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创制单独的标识。
第三条 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命名方式为:北京糖代谢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等)。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职责
一、组织本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审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鉴定、推荐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向研究会的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资源,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三、组织本专业领域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掌握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五、发现、推荐、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卫生健康从业人员,反馈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按照研究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本专业领域会员;
七、开展医疗及科学技术协作与实验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八、执行研究会理事会决议,完成研究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工作制度
一、根据研究会总体规划和分支(代表)职责,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二、编发本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三、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研究会报告;
四、分支(代表)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内容须事先报告,会议纪要及时上报;
五、分支(代表)机构组织的学术、科普、继续医学教育等重大活动事项须先上报研究会备案;
六、分支(代表)机构秘书处负责向研究会网站提供科普文章或活动报道;
七、分支(代表)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研究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年度登记表,内容包括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人员和组织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备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研究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管理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基本形成覆盖北京市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20 人以上的专家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依托单位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承认《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章程》,服从研究会领导,按《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新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申报程序为:发起人向研究会事业发展部提交申请,事业发展部审核申请材料;专家论证;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审议通过。
一、申请成立新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5~7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领域专家作为发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申请;
二、研究会事业发展部受理新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申请,初步评估资质,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新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同时征求相关分支(代表)机构意见;
三、新建分支(代表)机构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四、新建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主要领导名单报研究会事业发展部审核备案;
五、新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获准成立后半年内,由研究会事业发展部与新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四章要求完成组建工作;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六、自召开成立大会之日起一年内不以本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经事业发展部审核,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整改或按程序调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名称、负责人、依托单位变更程序
分支(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依托单位时,由分支(代表)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研究会提交书面申请,附分支(代表)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经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注销
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违反国家法规、《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章程》和不执行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代表)机构,限期整改或重组。整改无效、无重组意义者,经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予以注销,研究会下发注销证明文件。
第四章 分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分会的组成
分支(代表)机构会员人数应达到80~200名,其中理事原则上不超过50名,设分支(代表)机构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主持分支(代表)机构全面工作,副主任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分支(代表)机构聘任秘书长1名,必须是分支(代表)机构副主任兼任;工作秘书1~5名。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理事条件:
一、必须为研究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爱研究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原则上一人最多只能在研究会两个分支(代表)机构任职。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及以上人员条件:
一、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一法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名常务理事。
二、主任、副主任应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同一法人单位副主任人数不超过1名。
三、主任应是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当选现任主任时年龄不超过70岁,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本研究会或相关社会团体二级机构主任职务。
第十三条 新建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人选,由分支(代表)机构筹备组集体讨论提名,被推荐理事填写登记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研究会事业发展部。理事会名单由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理事以上人选应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分支(代表)机构换届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由常务理事会提前6个月向研究会提出延期申请,报研究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换届程序:
一、分支(代表)机构任期届满前6个月,研究会事业发展部向分支(代表)机构下达换届通知,根据新一届分支(代表)机构组成要求及任职条件面向分支(代表)机构会员代表对本届理事是否留任进行通讯预选,并对下届理事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征求意见;协调本届常务理事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下届理事会留任理事和不留任理事建议名单,以及新增补理事建议名单;
二、由研究会事业发展部主持召开由本届分支(代表)机构主任和副主任、常务理事参加的换届筹备会:
1、审议预选结果,根据预选情况提出保留理事建议名单和新增理事名额;
2、依据研究会的有关规定,由分支(代表)机构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委员名单,提出常务理事和副主任、主任候选人建议名单;
3、确定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研究会主持召开本届分支(代表)机构常务理事会会议:
1、审议通过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审议并民主表决筹委会提出的新一届常务理事会组成建议名单;
3、向研究会提交换届申请和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研究会事业发展部负责审核。
四、召开新一届分支(代表)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宣读研究会关于换届的批复,全体理事以民主选举方式选出常务理事、副主任和主任。选举时,到会理事必须达到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五、选举结果、新一届理事名册报研究会备案,并以研究会通讯和邮件的形式将新一届理事会组成通报各分支(代表)机构及理事本人单位。
第十六条 换届选举有关要求:
一、每届理事会改选,理事更新不少于1/3;
二、主任自然为下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常务理事及以上人员条件同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凡是不出席换届选举会议的分支(代表)机构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假批准者例外);
五、卸任的主任及副主任可聘为新一届理事会的名誉主任或顾问,名誉主任、顾问均任期一届;
六、分支(代表)机构理事等由研究会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理事的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
一、认真遵守研究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研究会和分支(代表)机构决议;
二、理事有权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热衷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认真完成分支(代表)机构委托的工作,按规定参加分支(代表)机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不能参加者,需向分支(代表)机构主任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力证明材料,对于任职期间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分支(代表)机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由分支(代表)机构上报研究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
凡承认《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研究会会员。研究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医学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有关医疗健康方面工作者;
3、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4、其他社会团体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研究会会员。
二、 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研究会活动,拥护《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章程》,支持研究会工作,在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员工的医疗健康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会员向研究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研究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参加研究会活动并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积极参加研究会的学术、科普宣传、义诊和咨询服务活动;
四、定期缴纳会员会费;
五、为发展研究会事业自愿捐款及募集资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授权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会员,并根据《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会费,会员属于研究会专业会员,会费属于研究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上未缴纳会费,经分支(代表)机构催缴后仍未缴纳者;
二、一年以上未参加分支(代表)机构各项业务活动;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
第七章 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青年委员会、专业学组是为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由分支(代表)机构设置的内部学术组织,统一冠名为“北京糖代谢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青年委员会/学组”。接受分支(代表)机构领导,遵守研究会章程及本分支(代表)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须经分支(代表)机构报研究会审核批准。
第八章 学术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料,并报研究会事业发展部存档。
第二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换届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资料、工作档案、网络数据等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经费来自会员交纳会费、社会资助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等。该经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接受研究会的管理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由研究会财务会计部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
第九章 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为分支(代表)机构提供专用办公场所,并配备基本办公设施;
二、为分支(代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做好分支(代表)机构日常管理、学术、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依托单位实行审批制。分支(代表)机构和拟依托单位共同申请,研究会审核批准。不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者不能申请成为分支(代表)机构依托单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对社会团体出台新法规或政策有违背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