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糖代谢研究会(下称“研究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研究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研究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获得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社团领导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获得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当选;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获得三分之二监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条 研究会须民主决策的事项。
(一) 会长、副会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
(二) 研究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研究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
(四) 涉及研究会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研究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第六条 研究会领导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研究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法定代表人同意。重大考察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为发展研究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经济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开办经济实体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