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糖代谢研究会
北京糖代谢研究会印章管理规定
时间:2016-11-17 信息来源:本站 点击:32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京糖代谢研究会(下称“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研究会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 号)、《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并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三条 各类印章根据名称主要分为三类:

一、法人印章:即只刊有研究会法定名称的印章。法人印章代表研究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专用印章:是指刊有某种业务专用的印章。主要为财务专用章等。

三、研究会领导名章:只刊有研究会领导姓名的印章。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印章等。领导名章与法人印章同时使用时具有行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作用,单独使用时不对研究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 印章规格、式样

第四条 研究会的印章为圆形,领导名章边框可为方型或不加边框。

第五条 研究会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北京糖代谢研究会,自左而右环行。财务专用章,应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第四章 印章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六条 研究会印章所刊的名称,为北京糖代谢研究会,字体为宋体。

第七条 研究会印章的质料为铜质,其他印章具体选用由使用部门商印章制发单位后定。

第八条 研究会的电子印章应与实物印章一致。

第五章 印章刻制、备案、启用和销毁

第九条 印章刻制

一、因工作需要新刻制或变更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须报研究会领导审批,最终审批人均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刻制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审批同意。

二、各分会或分支机构不刻制印章。

三、印章刻制一般程序:印章刻制请示经研究会领导同意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刻制。

第十条 印章备案

一、刊有研究会名称的各类印章和与研究会工作有关的领导名章应按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除领导名章、非常设机构印章和未刊研究会全称的印章外,其他刊有研究会名称的印章均报注册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印章备案程序:

1印章刻制完毕后,应及时将《印章启用申报书》送公安机关备案。将《刻章许可证》和经公安机关签章确认的《印章启用申报书》复印件带回党政办公室存档。

2启用或变更用于工作用途的领导名章,应将印模在党政办公室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领导名章不得用于任何与工作有关的用途。

第十一条 印章的启用

印章(领导名章可除外)变更,在启用新印章前应报研究会领导批准后下发正式启用通知。

第十二条 印章的销毁

因印章损坏或单位撤销、名称变更等原因,应停止使用印章,并及时将印章送交原印章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销毁印章应在《印章销毁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同时由销毁人和监销人签字,公安机关有登记备案的印章要交回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十三条 如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印章保管

第十四条 研究会各类印章的保管采取集中保管的办法,并实行“专人负责、规范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包括印鉴章)、电子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

第十六条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印章进行保管和使用,应使用保险柜存放印章,并做到随用随锁。

第七章 印章使用

第十八条 用印审批

一、使用研究会法人印章、电子印章,应履行OA审核或用印申请手续。

二、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需有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或授权。

三、使用部门印章,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用印审核

一、印章管理员用印前必须认真审核拟用印材料,符合呈报程序、领导审批意见、审批内容与拟用印公文内容一致等有关要求的公文方可用印。

二、经办人应对用印的公文与领导审批的公文一致性负责,如擅自更改已审批过的公文而对研究会造成不良影响、工作被动或损失的,经办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盖印要求

一、盖印应保证位置正确,印迹清晰、端正,印章名称要与发文单位名称和落款单位名称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原则上不能直接盖在有双方或多方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本上,而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有关人员在文本上签字。

三、 除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其他领导名章不得在与外单位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本上使用。

四、 合同、协议、章程、约定书、意向书和备忘录等文本,除在签字页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其它文本如有需要也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特殊用印

一、正常审批前用印

1.用印需求部门、分会、分支机构经办人员要提高工作预见性,提前进行用印公文报批,避免因审批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

2.在公文尚未报批或尚未审批结束时,如出现紧急情况需提前用印时,经办人员应使用纸质审批件按程序完成报批流程或取得被授权领导和终批领导的邮件批示并提供公文流转页面后方可用印。

3.印章管理员要对用印行为把关,对只有领导电话或口头指示而无其它可以作为领导同意提前用印书面证明依据的指示,有权拒绝用印。

二、 不得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

三、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外地使用,确需将印章带出外地使用的,经研究会领导批准后由印章管理员陪同前往方可使用,严禁借出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

一、电子印章储存在专用载体上,严禁外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拷贝、剪切、发送。

二、电子印章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完成审批的,不得提前使用。电子印章应在专用电脑上操作使用。

三、严禁向外部单位提供图片或其它格式的电子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用印登记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制度。

第八章 印章管理员要求

第二十四条 指定印章管理员时,应选拔作风正派、保密意识强、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员要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要尽心尽责,确保印章保管安全,用印手续完备、用印登记完整,保密和服务意识强,不失密、不泄密。

第九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一、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员将印章交由其他人员保管或其他人员带出使用的。

二、经办人擅自更改已审批过的公文,造成用印的公文与领导审批的公文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其它违反本规定或相关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